条款与隐私

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标准化服务协议

(2024 年 2 月 1 日发布修订版)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关于甲方购买、使用乙方的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指为满足各类网站、应用等各种产品/服务的不同需求,由裸金属服务器、专业物理服务器、虚拟主机、接入带宽(运营商提供)、数据存储空间、专业数据库、防火墙、网站监测服务系统、用户自行托管主机等各种不同要素组合成的各种系统和硬件、软件服务,具体服务种类以云上空地在其《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补充协议》、《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产品清单》中公布为准。双方理解并同意:

第一条 总则

1.1乙方仅向甲方提供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等各类技术服务,是中立的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及相关的中立技术支持服务提供者。

1.2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网站、应用、存储系统等任何产品、服务及相关内容的开发、运营等,乙方也不会对甲方的代码和数据等任何内容进行修改、编辑或整理等。甲方的网站、应用等任何产品、服务及相关内容等,由甲方自行开发、运营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3因甲方的网站、应用等任何产品、服务及相关内容等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等,或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与乙方无关。如侵害到乙方或他人权益的,甲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条 资料提交与使用/IP地址、域名备案手续

2.1甲方保证已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了合法经营资质或者已经经过主管部门备案,有权依法运营其产品及服务;甲方保证其产品或服务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则,也不会侵犯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网站备案服务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根据管局有关规定,甲方需要自行准备网站/IP地址备案需要的材料和信息,且备案域名注册和服务器、IP地址购买有效期需大于三个月,根据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范围,固定公网IP,一律由网络运营商提供备案服务,且由乙方代为提交,审核结果由运营商和省级管局批准批复内容为准。

2.2如甲方通过乙方服务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未进行备案的网站,为了防止恶意解析,乙方有权对其进行访问和 80 、443端口阻断。同时我们对未备案的IP地址默认将按相关规定,不予放通 80 、443 端口,具体管理以运营商、接入商审核为准。网站未备案阻断默认页面:https://error.inesight.cn

如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新备案。如甲方互联网信息服务未获得许可、未办理备案或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乙方可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如甲方从事其他需要获得经营资质的业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3甲方应当按照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注册和管理流程提交、填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证照等。若甲方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在 3 天之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更新。

2.4甲方提交的资料若存在缺失、虚假、违法、无效等情形,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使用服务或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通知、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进行保密,但若甲方受到主管部门调查或被他人投诉,或甲方投诉他人,乙方有权将争议中相关方的主体资料、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电话、证照等)提供给主管部门或投诉相关方,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6如果甲方受到主管部门调查或被他人投诉,或甲方投诉他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等)。

2.7若甲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或甲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资料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采取措施。甲方理解并同意,为预防违法犯罪事件,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司法机关、网监、网信办、通信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要求,查询、提供甲方的信息、数据等。

2.8 乙方提供的数据中心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ICP备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

公安网安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数据中心服务开通

3.1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联系云上空地的客服选购所需服务,甲方选购服务产生的订单即为“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产品清单”。双方也可根据实际合作需要,另行签订《标准服务订单》或者《数据中心业务定制化订单》(简称“纸质订单”)、《补充协议》具体样式等文件,以后续签订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3.2 乙方有权根据单方运营安排随时调整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特定服务、对某项服务进行升级、调整某项服务的功能或整合某些服务等。但是,乙方应提前至少30 个自然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相关数据的转移备份以及业务调整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或申请退款,以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部分服务的开通需要双方另行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单独的服务协议可能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也可能是独立的纸质文档,甲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服务协议及开通服务。

3.4乙方有权不定期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1 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与乙方的有关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活动、折扣优惠、新增服务类型等。甲方可以通过相关广告了解云上空地的最新动态。   

第四条 服务使用

4.1 甲方在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安全,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

(1)实施涉嫌博彩、赌博、“私服”、“外挂”“抢票”等非法互联网活动;

(2)实施诈欺、虚伪不实或误导行为,或发布、传播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广告、垃圾邮件(SPAM);

(3)违反与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网络相联通之网络、设备或服务的操作规定;

(4)以过度负荷或其他任何方式导致网络中断,或实施违法或未授权之接取、盗用、干扰或监测;

(5)将服务器、虚拟主机、以及自己的托管的主机用作虚拟服务器或用作磁盘空间进行出租,或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邮箱服务器;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所使用服务无关的程序或进程,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 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的云上空地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系统或者甲方所使用的其他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服务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云上空地数据中心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或者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云上空地数据中心信息系统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甲方自己或他人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他人的产品或服务不可访问等;

(7)实施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病毒、木马、恶意代码、钓鱼等方式,对网站、服务器进行恶意扫描、非法侵入系统、非法获取数据等;

(8)实施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云上空地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9)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破坏、扰乱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运营或他人对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使用;

(10)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乙方任何产品或任何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行,或者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方法等;

(11)因从事包括但不限于“DNS 解析”、“安全服务”、“域名代理”、“反向代理”等任何业务,导致甲方自己频繁遭受攻击(包括但不限于DDoS 攻击)且未及时更正行为,或未根据乙方要求消除影响,从而对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平台或他人产生影响的。

4.2 甲方在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也不得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的用户的行为提供便利等):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行为;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甲方购买的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仅可供自己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转让、出售、出租、合作等任何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将部分或全部的服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按照工信部和通信管理局的要求,上报给有关部门。

4.3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经国家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例如:防火墙、准入系统、审计系统、以及网络设备、WAF网站防火墙)等。

4.4 乙方在服务等级协议的范围内保证客户数据的高可靠性,但是,甲方理解并同意,这并不表示甲方自身可以不履行业务数据备份的义务,甲方有义务做好自身业务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五条 服务保障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云上空地数据中心售后服务,协助甲方解答、处理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2 乙方在服务协议范围和国家准许的标准内提供可用性保障,如果甲方对可用性的要求高于国家准许的标准,则需要甲方主动对自身系统进行高可用性的设置,乙方将给与必要的协助。如果需要乙方配合做设计,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5.3 乙方仅对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系统本身提供运营维护,甲方应当保证自身的网络、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应及时解决并避免对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服务产生影响:

(1)甲方内部网络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等;

(2)甲方自有设备或甲方使用的第三方设备出现故障;

(3)甲方自行拆离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网络中断;

(4)其他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故障、网络中断等。

5.4 为了向甲方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服务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统称“常规维护”),如因常规维护造成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乙方无需为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乙方应当至少提前24 小时,就常规维护事宜通知甲方。若因不可抗力、基础运营商过错等原因导致的非常规维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5 为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乙方可能对甲方使用的机房、服务器、带宽、数据库等产品进行不定期的升级、维护,甲方应予以配合。

当涉及重大变更(如机房迁移、机房环境升级等),乙方应当提前至少30 天书面通知甲方。

5.6 乙方有权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微信等方式中的1 种或多种,向甲方送达关于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各种信息,信息一经公布或发送,即视为送达,对甲方产生约束力,甲方应当及时查看相关信息内容。

第六条 服务费用

6.1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以本协议的附件:云上空地数据中心业务产品价格明细表公布价格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费之货币载明于订单中,未记载者,以人民币计算。

6.2 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服务的结算规则可能分为预付费和后付费、意向金等类型,甲方应当遵守其选购的服务的结算规则。采用预付费规则的服务,甲方需及时向其乙方客服联系进行充值,以保证顺利使用服务。采用后付费规则的服务,甲方需在服务规则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费用。

6.3 部分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器开通后(比如服务器 、数据库等,具体以服务规则说明为准),即使甲方未新增服务项目或资源,亦未进行新的操作,但由于该部分服务会持续占用资源因此将持续产生扣费。甲方应当及时续费或关闭服务。

6.4 甲方可以通过其通过客服直接在线付款购买数据中心服务,也可以通过对线下汇款充值方式向乙方账户支付相关费用。

对公账户:云上空地(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

基本账户信息:60030122000272103

6.5 甲方应在当个缴费周期届满前续缴下个缴费周期的费用,否则机房管理系统将在当个缴费周期的最后一天24 点自动终止服务。

第七条 第三方产品或服务

7.1 甲方不应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的设备上安装、使用风险或违规、盗版软件等。

7.2 如果甲方通过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获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市场中的产品或服务),甲方应当评估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并且,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开通,可能需要甲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单独的服务协议,单独的服务协议可能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也可能是独立的纸质文档,甲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服务协议及使用产品或服务。

7.3 甲方因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 双方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各方单独享有,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

8.2 如有任何第三方就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因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索赔的,责任方应当独立处理相关纠纷,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使另一方完全免责。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任何一方(接收方)从另一方(披露方)所接受之信息,如有标明或可合理认知为属于披露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的(以下称「保密信息」),接收方须对该信息保密,且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该信息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的。接收方应以对待其本身机密或专有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处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9.2 保密信息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折扣优惠等未公开发布的内容。

9.3 尽管如上所述,遇下列情况,接收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

(1)经披露方同意披露的;

(2)非因接收方的过失而导致众所周知;

(3)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已由其他合法渠道获知,且披露方无类似保密限制的;

(4)接收方因法律程序或主管机关的要求需要披露任何信息的。

9.4 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持续有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使服务发生中断。出现下述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修复,但是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予以免责。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政策颁布调整、法律法规颁布调整、罢工、动乱;

(2)基础运营商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运营商技术调整、电信/电力线路被他人破坏、电信/电力部门对电信网络/电力资源进行安装、改造、维护;

(3)网络安全事故,如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4)甲方操作不当或甲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5)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

(6)其他非乙方过错、乙方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7) 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提供的设备上安装、使用风险或违规、盗版软件等

10.2 因不可抗力、基础运营商过错、网络安全事故或其他超出当事人可合理掌控范围的事件,造成本协议迟延履行或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前述事件妨碍协议履行达3 个月以上的,任一方可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因本条款终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乙方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所以甲方也同意,即使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若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生效及期限

11.1 本协议自甲方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服务有效期为《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产品清单》中产品服务有效期规定的具体时间。

有效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不续约的要求的,为了保障客户数据安全,默认双方合作期限将自动顺延6 个月,顺延次数不限,请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逾期30天将关闭服务器,60天之后逾期将删除全部数据。

11.2 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若任何一方书面向对方提出到期不续约的要求的,本协议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11.3 若本协议有效期限与甲方选购的服务的服务期限不一致的,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甲方选购的服务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在甲方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期间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与转让

12.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服务期限届满不续约;

(3)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另一方终止协议;

(4)一方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但进行重组、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等不在此列。

12.2 若甲方使用预付费的服务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单方要求终止合作的,甲方未使用的服务期限对应的费用将不予退还,但是甲方可以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直至服务期限届满,本协议至服务期限届满时终止。

12.3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

12.4 无论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因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对于甲方服务账户中的全部数据或甲方因使用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器而存储在乙方服务器中的数据等任何信息,乙方将为甲方保留60天(简称“保留期限”)。甲方应承担保留期限内产生的服务的费用(若有),并在保留期限届满前结清费用、完成全部数据的迁移。保留期限届满后,云上空地数据中心将自动删除甲方的所有数据。

12.5 乙方可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但乙方须提前90 天书面通知甲方。为本款生效之需要,双方同意签订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若乙方自行发现或根据主管部门(网信办、工信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公安部、地方公安局等)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1)要求甲方立即更换、修改内容;

(2)直接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

(3)限制、暂停向甲方提供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甲方的部分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对甲方账户进行操作限制等);

(5) 根据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和运营商和接入商、公安机关要求对IP地址、网站、服务器、虚拟主机进行阻断访问、阻断端口并配置相关阻断提醒。

(6)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云上空地数据中心服务,终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甲方的全部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等),甲方未使用的服务期限对应的费用将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

(7)依法追究甲方的其他责任。

13.2 若甲方使用后付费服务且逾期付款的,甲方除应依约支付到期费用外,还应按所欠费用每天加收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缴清全部费用为止。若甲方逾期60天未支付到期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若甲方同时使用了预付费服务的,则甲方未使用的服务期限对应的费用将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

13.3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引起的纠纷、责任、损失等,一概由违约方自行负责和承担,并且,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乙方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违约服务对应的服务费总额。

13.4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相对方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相对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责任(即使该方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未能以诚意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4.2 本协议的签订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14.3 本协议的管辖法院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4.4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4.5 本协议的拟定、解释均以中文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有关本协议的翻译不得作为解释本协议或判定双方当事人意图之依据。

14.6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完)


安全合格的云服务,让您的业务轻松上云!

立即选购